(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与朱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朱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5号原告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桂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东。被告朱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诸暨市海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