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商提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樊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某、何某某民间借与毛某某、何某某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樊某某,毛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提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樊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毛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申请再审人樊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3日以(2009)浙金民申字第86号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樊某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樊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代理审判员  马美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