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台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与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台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镇××开发区××路××号。法宝代表人:杨林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水湾××号。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登峰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池 夏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