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袁明祥、薛宏兰与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祥,薛宏兰,姜文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袁明祥,居民。原告:薛宏兰,居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诉被告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祥、薛宏兰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祥、薛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祥、薛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负担。审 判 员 徐一峰审 判 员 顾步山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