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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袁明祥、薛宏兰与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祥,薛宏兰,姜文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袁明祥,居民。原告:薛宏兰,居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诉被告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祥、薛宏兰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祥、薛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祥、薛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负担。审 判 员  徐一峰审 判 员  顾步山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