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夏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局与罗安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局,罗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夏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彭兆安,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安保,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夏卫医罚字(2009)第9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8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局撤回夏卫医罚字(2009)第9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袁 泉审 判 员 赵越胜代理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