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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尉会金与绍兴县龙锋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尉会金;绍兴县龙锋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6号原告:尉会金。被告:绍兴县龙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阿龙。本院受理原告尉会金诉被告绍兴县龙锋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会金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龙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