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