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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