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张某。被告尚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常向原告要钱用于玩乐。2010年6月12日,被告因病在医院治疗,但打完针后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双方分居至今。现诉请:1.请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尚某经本院依法公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相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无子女。生活中双方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6月12日,被告因病在医院治疗,打完针后便外出不归至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10年6月离家外出不归,对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尚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