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鹏、刘鹏飞等与刘善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善春,刘鹏,刘鹏飞,柴李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善春,市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鹏(又名刘冬)。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鹏飞(又名刘明明),现役军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柴李氏,农民。上诉人刘善春因与被上诉人刘鹏、刘鹏飞、柴李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刘善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杜亚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