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洞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甲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洞商初字第11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乙。被告:林某某。原告黄甲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朝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的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起诉称:被告林某某因其儿子做生意缺资于2007年农历6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林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林明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2.5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朝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正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