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号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双凤镇红栋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10)1052号仲裁裁决,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