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与张大勇、赵曰彬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张大勇;赵曰彬;赵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68号 原告:贾宝柱,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李桂芝,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张晓艳,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张大勇,男,汉族,25岁,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赵曰彬,男,汉族,32岁,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赵大伟,男,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诉张大勇、赵曰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大勇所有的登记在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NXXX**重型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赵大伟名下鲁D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