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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号。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黄岩支行)与被告邵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谦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行黄岩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农行黄岩支行起诉称:2006年7月5日,被告向中国农某某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农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中国农某某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其中约定: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来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日按币种计收复利等。合约签订后,黄岩农行向被告发放了金某某,被告多次用于消费、取现,截止2010年12月10日,共透支本金19951.02元,产生利息6713.38元、滞纳金1176.45元、超限费603.19元,合计欠款28444.04元。2009年10月14日,黄岩农行名称变更为农行黄岩支行。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10年12月10日的透支本息、滞纳金及超限费28444.04元,并支付从2010年12月11日起至透支款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日利率按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被告邵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农行黄岩支行对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变更登记情况、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中国农某某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某某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各1份,证明被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双方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3、催收基本资料、明某某单各1份,证明截止2010年12月10日,被告共透支本息、滞纳金及超限费28444.04元,其中本金19951.02元、利息6713.38元、滞纳金1176.45元、超限费603.19元。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岩农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利用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及取款,截止2010年12月10日尚欠本金19951.02元,产生利息6713.38元、滞纳金1176.45元、超限费603.19元,合计28444.04元,被告应予清偿,并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后期利息。另黄岩农行名称变更为农行黄岩支行,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原告享受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截止2010年12月10日的透支本息、滞纳金及超限费合计28444.04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某某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某某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