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倪建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刑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200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绍虞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倪建标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某撤回上诉。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余 洪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