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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永柱与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永柱,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7-1号原告:石永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石永柱诉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石永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