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永柱与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永柱,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7-1号原告:石永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石永柱诉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石永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