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邵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