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求平与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求平,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6号原告:金求平。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木。委托代理人:金明飞、孙雪峰。被告:刘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求平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