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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胜远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远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胜远,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998年11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胜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杨胜远借给被害人单某人民币20元,但单某因故未予以归还。同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胜远酒后为讨要钱款,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田中央一弄某号,撞门进入单某的暂住房,将屋内1辆富丽皇牌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推走,后被巡逻保安抓获。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胜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说明、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胜远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远未经他人同意,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胜远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胜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六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