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小明与杭州沽苏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小明;杭州沽苏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6号原告叶小明。委托代理人方军。被告杭州沽苏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淑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明与被告杭州沽苏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明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小明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元,由原告叶小明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