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以云与青岛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云,青岛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赵以云。委托代理人庄典勋,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解川功,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马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吴承兰,董事长。原告赵以云与被告青岛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云撤回对被告青岛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以云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