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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永城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永城民初字第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一案后,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于2005年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从事家具生产,并办理了相应的暂住登记手续,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连续居住至今已满一年以上,可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同时原告亦称其于2008年开始到北京市通州区与被告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