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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767-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代林、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代林,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767-3号申请执行人赵代林,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聊城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27号。申请执行人赵代林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具的(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赵代林申请,本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和申请执行人赵代林达成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