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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代高翼与张志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代高翼;张志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代高翼,胜利油田供应处物华天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振飞,胜利油田供应处协解职工。被告张志河,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代高翼与被告张志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高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高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高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