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代高翼与张志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代高翼;张志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代高翼,胜利油田供应处物华天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振飞,胜利油田供应处协解职工。被告张志河,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代高翼与被告张志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高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高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高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