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鄄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刘栋、李由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栋;李由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栋,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建设局干部,住县。被执行人李由忠,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公安局民警,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鄄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由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由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由忠在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有案件过付款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由忠所有的在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案件过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