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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敦泉与曹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林敦泉,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617。委托代理人吕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身份证号码:×××4816。被告曹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敦泉与被告曹亮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敦泉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敦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敦泉负担。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