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进刚与翟飞、翟小亚借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刚,翟飞,翟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崔进刚,农民。被执行人翟飞,农民。被执行人翟小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查封翟飞所有的钢板网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飞的钢板网机一台(详见查封清单),由被执行人翟飞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