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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进刚与翟飞、翟小亚借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刚,翟飞,翟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崔进刚,农民。被执行人翟飞,农民。被执行人翟小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查封翟飞所有的钢板网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飞的钢板网机一台(详见查封清单),由被执行人翟飞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