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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唐迅、赵从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迅,赵从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2幢9楼13号。法定代表人敬代强,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敬益,男,汉族,1942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系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游寅江,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迅,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从全,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艺公司)诉被告唐迅、赵从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艺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艺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成都博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