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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胜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