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