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陈世忠、芜湖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陈世忠,芜湖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李志平,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陈世忠,男1976年8月12日,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芜湖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志平诉被告陈世忠、芜湖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圣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