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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晶与邓继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晶;邓继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杨晶,陕西钢厂退休工人。被告邓继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晶诉被告邓继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杨晶承担25元,本院退付杨晶25元。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