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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颜诉王炯、郭晓蓉、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颜,王炯,郭晓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贾颜,女,200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理人贾红波,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特别授权。被告王炯,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空军少校。被告郭晓蓉,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1��。负责人罗卫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菲菲,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颜诉被告王炯、郭晓蓉、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颜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颜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