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13号申请人: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江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董竹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备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报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路17号。负责人:倪勤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咏梅,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因02872157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