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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邵阿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法定代表人蒋国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邵阿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