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8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头道沟镇三道村民委*组**号。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