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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8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头道沟镇三道村民委*组**号。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