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冈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玉扣与被告姜大国、徐中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陈玉扣。被告:姜大国。被告:徐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扣与被告姜大国、徐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扣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玉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