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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亿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四川亿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2号2幢6号1-1。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裴兴伟,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亿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1幢21-6号。法定代表人蔡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亿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四川宏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