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君,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两项共计920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审 判 长 韩彦辉审判��员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邢国敏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