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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焕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焕平,女,1976年8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焕平和一名中年妇女(另案处理)在咸阳市人民中路民生商场副一层探路者商铺盗窃探路者牌金托男士套绒冲锋衣一件(价值1358元)、探路者牌红瑶女士套绒冲锋衣一件(价值1288元)。被盗物品已追退。2、201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焕平和一名中年妇女(另案处理)在咸阳市人民中路民生商场副一层豪门商铺盗窃两套豪门牌男棉毛圆领套装(价值314元),后被抓获。被盗物品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被盗赃物以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健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