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义,曹桂香,陈爱玲,陈福生,陈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陈延义。申请执行人曹桂香。被执行人陈爱玲。被执行人陈福生。被执行人陈福刚。申请执行人陈延义、曹桂香诉被执行人陈爱玲、陈福生、陈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延义、曹桂香于2010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64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爱玲、陈福生、陈福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延义、曹桂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爱玲、陈福生、陈福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1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爱玲、陈福生、陈福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延义、曹桂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