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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玄非诉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玄非诉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南京同仁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家洲、王平。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梵天路。法定代表人徐锦乡,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宁国土资执决(2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约40亩集体土地给南京佳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农民集中居住用房66幢,代建房屋的62人中属横梁镇在册户口的只有15人,其他47人均无法查出委托建房人的实际户口属性,且当地公安部门也查不出这些人属于横镇当地居(农)民,因此,造成了实际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姚徐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姚徐村的土地违法目的不全是出于转让牟利,也涉及到贯彻市政府加强全市“三城九镇”建设要求(包括横梁镇),同时在依法调查处理中能积极地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告之,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于2010年8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宁国土资执决(2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执决(2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村中审 判 员  马 健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董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