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蒋甲、蒋乙、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蒋甲、蒋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蒋甲,蒋乙,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叶某某。被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黄某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蒋甲、蒋乙、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建、人员陪审员钟海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甲、蒋乙、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6月1日,被告蒋甲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2010年7月1日前归还。2010年6月30日,被告蒋甲再次向原告借款145000元,承诺还款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两笔借款均由被告黄某某、蒋丙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蒋甲未归还借款,被告黄某某、蒋甲亦未履行其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蒋甲归还借款4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0年9月1日为4693.5元,其余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告黄某某、蒋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蒋丁住人口详情,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拟证明2010年6月1日,被告蒋甲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借款于2010年7月1日前归还;2010年6月30日,被告蒋甲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0年7月30日归还。两笔借款均由被告蒋乙、黄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的事实。被告蒋甲、蒋乙、黄某某未提供答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6月1日,被告蒋甲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借款于2010年7月1日前归还;2010年6月30日,被告蒋甲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0年7月30日归还。两笔借款均由被告蒋乙、黄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蒋甲未归还借款,被告蒋乙、黄某某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甲向原告叶某某借款并由被告蒋乙、黄某某对蒋甲向原告叶某某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蒋乙、黄某某自愿为被告蒋甲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蒋甲支付了借款,蒋甲理应按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而未履行,被告蒋乙、黄某某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而未按约履行,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蒋甲归还借款,要求被告蒋乙、黄某某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利息不当,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付。被告蒋甲、蒋乙、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7日至欠款实际归还之日止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据实计算);二、被告蒋乙、黄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蒋甲追偿。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声审 判 员 邓 建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