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乔爱国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爱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327号罪犯乔爱国,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爱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爱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乔爱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爱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