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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与俞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俞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7号原告: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仇维胜。委托代理人:周光富。被告:俞炳。原告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俞炳(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光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外桐坞村37号(原幼儿园)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20年,即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乙方在租赁期间前五年每年向甲方交纳租赁费5万元(税后),以后每五年递增10%;付款方式每年采用先付款后租用的办法,即协议签定生效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以后以此类推;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欠款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及罚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产,并按违约处理。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的租金,已经逾期13个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2007年11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立即腾退外桐坞村37号房屋;3、被告支付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54166.6元(按年租金50000元即每月4166.6元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拖延4、5个月没有支付租金是构成了违约。但因被告没有支付租金,原告擅自进入租赁给被告的房屋进行立面整改,造成了被告财物损失。由于是被告违约在先,被告愿意退一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将之前一年的租金和下一年的租金全部一次性付清。希望原告考虑。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2010年8、9月份,原告对租赁房屋进行外立面改造属实,但被告所称造成其屋内财物损失原告并不知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的事实。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证明涉案租赁房屋情况。3、收款收据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曾开具房屋租金票据要求被告来支付租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的违约事实。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7年11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外桐坞村37号(原幼儿园)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20年,即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乙方在租赁期间前五年每年向甲方交纳租赁费5万元(税后),以后每五年递增10%;付款方式每年采用先付款后租用的办法,即协议签定生效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以后以此类推;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欠款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及罚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产,并按违约处理。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根据《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被告理应在2009年12月1日前支付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的租金,但该部分租金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被告欠付租金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租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与俞炳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俞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坐落于外桐坞村37号房屋,交付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三、俞炳支付杭州市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租金54166.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俞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