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新华、张从军与钱堃、安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张从军,钱堃,安娟,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新华,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从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钱堃,市民。被告:安娟,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华、张从军与被告钱堃、安娟、被告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张从军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张从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张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新华、张从军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