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鲜坤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鲜坤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324号罪犯鲜坤,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未刑初字第7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鲜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鲜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鲜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