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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焦敬松与于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敬松,于建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焦敬松。被告于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敬松与被告于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敬松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敬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一厂:准许原告焦敬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5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