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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叶某某要求宣告陈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陈驱系母子关系。陈驱于2007年8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及全家四处寻找,仍查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吴春雷失踪。经查:陈驱,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州市××××号。申请人叶某某系陈驱的母亲。陈驱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0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驱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驱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公告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要求宣告陈驱失踪,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驱失踪。二、指定叶某某为失踪人陈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