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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宏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宏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369号罪犯张宏涛,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2009)西刑二执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1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宏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