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定白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运协会与浙江××冷藏运输有限公司、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运协会,浙江××冷藏运输有限公司,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赵某,宁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定白商初字第19-1号原告舟山市定××海运协会,住所地舟山市××××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浙江××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大道××楼。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住所地舟山市××山街道××岙三叉口。投资人赵某。被告赵某。被告宁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9-9)。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运协会与被告浙江××冷藏运输有限公司、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赵某、宁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定××海运协会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使用权人为被告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的舟山市普陀区国用(2005)第10-80号、第10-81号、第10-82号的土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定××海运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舟山××××特色海味制品厂为使用权人的坐落于勾山街道芦花村大树下的土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舟山市普陀区国用(2005)第10-80号、第10-81号、第10-8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一帆 关注公众号“”